原告周*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734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4.25%自2018年12月27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20000元×4.25%÷365×1174天=2734元),合计22734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3.7%向原告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周*龙系朋友关系,被告系周*龙的亲戚。因被告经济紧张,2016年8月29日,经周*龙介绍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考虑与周*龙关系甚好,出于帮忙,当面向被告出借现金3万元,双方当场签订借款合同。但事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2018年9月26日,在原告多次索要下,经双方对账,被告尚*原告...(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