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朝*******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王*、富*、穆**、刘*、么**、樊*、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5)吉0104刑初****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本文书还有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