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冯**与被上诉人固原正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张**、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20)宁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作出(2020)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张**、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固原正源*******支付张**、冯**工程款2246160.48元、欠付工程款利息27515元,并改判驳回固原正源*******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固原正源*******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冯**关于结算单系虚假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本文书还有3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