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王**、被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197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7日18时35分,原告罗**驾驶赣bs****轻便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行至上犹县东山镇金鸡路左转弯时,与由高园路北往南方向行驶的被告钟**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上犹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罗**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钟**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罗**受伤后先在上犹县某甲医院住院治疗49天,后转入上犹县某乙医院住院104天,之后在广东省某某大学孙*仙纪念医院住院手术治疗7天,诊断为左三裸粉碎性骨折,右前臂皮肤擦伤并民物残留。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74284...(本文书还有3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