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陈**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截至被查获时,陈**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2197086.23元,陈**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根据全国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已查实与陈**银行卡有关的电信诈骗案件5起。
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陈**经汝州市公安局钟楼派出所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
另查明,诉讼中陈**主动上缴其违法所得1000元至财政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