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威虎建*******(以下简称天威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锡宇******(以下简称锡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威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锡宇公司承担3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锡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付款的前提是锡宇公司开具发票,而锡宇公司一审起诉标的的一半金额没有开具发票,没有胜诉依据,故一审保全和案件受理费不应全部由其公司负担。
锡宇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锡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威虎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166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锡宇公司与天威虎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空气...(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