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62590.7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2365.4元(以欠款36259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364956.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用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本文书还有2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