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8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男,197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杨**、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即上诉人对于判决中不合理的80,000元提起上诉;2.上诉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1、杨**所举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不当、结论有误,不应采信。其鉴定结论为“杨**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与营养期均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实际为50...(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