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西咸新区**********(以下简称:某某村十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村十三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村十三组支付杜**征地补偿款27300元;2、判令某某村十三组承担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杜**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在某某村十三组,生在农村,长在农村。从小随父母在一起生产生活(2010年结婚出嫁),户口一直登记在某某村十三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组办理了合疗保险,并参加换届选举工作。自出生户口登记在某某村组至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利。2021年某某村十三组土地被政府建设征用赔偿,某某村...(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