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向段**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罗**承担。事实和理由:罗**与彭*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3日,彭*及罗**以生意周*缺乏资金为由向段**借款250000元,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彭*与罗**陆续向段**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9月29日...(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