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诉被告厦门市集*********(以下简称集美区政府办)安置人口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集美区政府办委托代理人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集美区政府办陈**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10月25日,集美区政府办作出《关于陈*履职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讼争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二目规定,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夫妻仅一方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为城镇户口的,不计入农村被拆迁户人口。陈*落户在厦门市思明区,该地...(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