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成兴******(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中海********(以下简称塑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塑胶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海*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326702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是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不能适用于本案争议问题(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海*中海********标准采购订单》(编号:sbht-19024,以下简称《采购订单》)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是本订单的组成部分”从该约定可见,《采购订单》签订后,双方应再签订《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作为合同附件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二)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不存在代理关系,不适用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首先,被上诉人没有委托中海油公司来与上诉人进行商业谈判及签订合同一是因为被上诉人补充提交的中海油公司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上诉人产生约束力,不能证明上诉人知悉其内部委托关系二是因为被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三之1.2--海油化人(2018)125号文件第二点第(三)项第一段描述:“各单位授权采办共享中心签订采办合同”,与被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三之2--《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对应,前者的受托人为采办共享中心,后者的受托人为中海油公司,足以说明被上诉人为了逃避合同责任而匆忙补充了授权委托书三是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与中海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多出了被上诉人的印章,与上诉人持有的《买卖合同通用条款***.0》不一致,被上诉人企图以加盖印章的方式制造委托假象,有违诚信原则其次...(本文书还有7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