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民丰**********(下称民丰公司)、中国新兴**********(下称新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民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及被上诉人新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晋**于2013年5月20日入职民丰公司后被派遣至新兴公司,岗位是焊工,月工资5800元。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民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赔偿。故上诉至二审法院,望判如所请。
民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晋**的上诉...(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