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归还胡*借款250000元,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收取资金时起到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从转款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86912.57元);2.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吴*因经营砖场需要,通过胡*的哥哥胡*1介绍筹借资金,口头承诺以他经营的砖场的股权作担保并按吴*股权份额每月利润的三分之一支付利息。胡*于2015年3月6日通过银行向吴*转款20万元,于2015年4月12日向吴*转款5万元,总计25万元,有银行转账回单为证。但吴*收到钱以后却一直不办理股权担保手续,也没有用他砖场的收入份额支付利息。吴*又通过胡*1转达说把他砖场上的股份抵给胡*,但仍不向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不对胡*分红或让胡*参与经营管理,享受相关股东权益。最...(本文书还有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