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任*、第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任*不服判决而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2)岳中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2)湘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周**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0年7月份,被告因其湖南湘鼎饲料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周*,便通过熟人找到他借钱,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并自愿支付利息。7月16日,他在文星镇冬茅路“一路阳光会所”将...(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