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忠、人民陪审员姚华平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在本院新田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保邵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湘e******号轻型货车于2013年6月19日从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201...(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