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人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培勤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河南人寿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31日原告马**家人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每年7720元,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2018年2月26日,原告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慢性乙肝肝硬化门脉高压失代偿期,后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共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的范畴,经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河南人寿公...(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