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生于1957年4月**日。到2017年4月原告依法达到退休年龄,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以原告与其有经济纠纷、省联社不让办理为由,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生活费15644元(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每月2068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原告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内部员工拖欠贷款的处理决定,从2017年10月停发责任员工的工资,并做开除处理。原告未能清偿拖欠的责任贷款,所以停发其内...(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