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鸡西市全鑫煤矿(以下简称全鑫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3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鑫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上诉人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鑫煤矿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和**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全鑫煤矿与和**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全鑫煤矿于2016年5月16日发包给于鹏和杨**,期限至2019年,因此,发包人不可能在承包期间委托和**建设办公楼等基础设施,承包期内承包人是否与和**形成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与全鑫煤矿无关,即使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也应当由承包人给付工程款,因此起诉全鑫煤矿主体错误。全鑫煤矿并没有8万元工程款挂帐记录,和*...(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