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张**、郑州永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郝**的申请依法追加赵**为本案的被告。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赵**、永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且由永霖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被告指示,于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账给被告张**妻子赵**。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先是承诺马上归还,后电话不接,杳无音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