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诉被告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49.08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受偿)、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被告周**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3日1...(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