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国*(乾安)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2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国*(乾安)风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于2018年9月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国*(乾安)风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被告国*(乾安)风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9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乾安县称字村草原235垧,地址在余字乡敬老院西,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原告所承包的草原内修筑了道路,将原告草原内原有的排水通道完全堵死,致使草原内雨水无法排泄,前几年曾经因大雨造成原告部分草场被淹,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曾**被告给恢复草场的排水条件,完成排水设施,被告均未解决。2017年由于夏季雨大,致使草场内大量积水无法排泄,致使整个草场长期被淹,大部分草枯死腐烂,其余部分的草也因积水无法收割,等水撤后草已枯黄,不能作为饲料草,已毫无价值。根据之前三年草场每年每垧2170元的平均产值计算,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为50995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事宜,至今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准予所请。
国*...(本文书还有6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