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亚东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亚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借款5万元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6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整,出具借条。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整,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以月息三分计算。被告如约仅支付一次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却拒不返还本金及剩余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1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