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华建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告蔡**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88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约38292元(从2017年2月9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罗*至望谟高速公路ⅲ标工程纳庆出口隧道施工的需要,于2016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砼衬砌钢模板台车定作加工合同,委托原告组织制造纳庆出口左右线隧道砼衬砌钢模板台车,双方就台车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单价、总价等进行约定,并于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定作人接受...(本文书还有2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