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杨**、马**、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窦**、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叶县分公司埋杆架线的工程,并分包给被告吕**,原告受雇于吕**从事该工程施工。2008年11月6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倾倒的线杆砸伤。受伤后,被告吕*友不通知原告亲属,并收走原告身上的手机,使原告无法与家人联系,在原告伤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强**原告办理出院手续,把原告拉回家中一走了之。原告回到临颍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又支出医疗费数千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原告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结果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3000元。庭审中提交的清单中总数额增加为67925.6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漯河市鸿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本文书还有5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