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秦*泽因修建水渠的事情与被害人李*1在灵川县大圩镇秦*村委秦*村二队李*1家后门处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1先动手打秦*泽,因此双方发生打斗,随后秦*泽跑回家中,拿了一根木柄工具后返回现场与李*1打斗,李*1也持铁铲与秦*泽对打,打斗中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1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秦*泽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秦*泽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秦*泽家属与被害人李*1达成和解协议:秦*泽赔偿李*1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李*1对秦*泽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