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清源公司”)、江西东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东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5月11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北京清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江西东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15132.01元(164474.31×7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东晋公司因进行生物燃气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工程对外招标。被告北京清源公司负责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原告为该工程做平地、土建事宜。2016年4月23日,被告北京清源公司雇请原告为其安装设备,同日在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原告不幸受伤,住院治疗。受伤后,原告的伤情经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八级。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64474.31元。事发后,被告北京清源公司仅赔付了5000...(本文书还有4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