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抚州市××区××商贸城××楼××室房屋归原告李**、肖**所有;2、责令被告宋**、毛**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6日,被告宋**、毛**将其所有坐落于抚州市××区××商贸城××楼××室房屋(价值19.6万元)转让给原告李**、肖**。当日,双方订立“售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原告在该协议订立后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将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随后,原告入住该房屋至今。现在,原告要求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两被告不配合,毛**无法联系,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