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腾空并归还原告拥有所有权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价值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1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将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出售给两被告。2017年8月23日两被告找到原告,称有工具及杂物需要放置,想借用原告的地下室,原告当天将地下室的钥匙交于两被告。现房屋买卖已经完成,原告要收回地下室,多次与两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张*、刘*共同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及...(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