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防城港市百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李**要求百祥公司提供2011年2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百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李**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不当目的。百祥公司曾于2011年3月1日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签订—份《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百祥公司垫资建设“防城港威宁商厦”,对于百祥公司垫付的资金,由威宁公司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及共同对结算造价审定后,分28年等额偿还给百祥公司。上述“防城港威宁商厦”工程项目,由李**实际承包施工,其与百祥公司签署了一份...(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