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阳公司)、第三人河南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祁**和被告永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华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新乡市“城管大厦”(华鼎世家)综合楼**单元**层**室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判决确认原告贺**与被告华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城管大厦”综合楼**单元**层**室归原告所有并享有物权期待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8日,原告与华鼎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因被告永阳公司与华鼎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房屋于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查封,并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