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秦*岛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李*、涂**,被告广顺地产的委托代理人白**、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给原告购房款210635元及利息(利息以210635元为本金,从2011年5月3日开始按原告的建设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到全部返还该笔款项为止)和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7693.79元,合计人民币218328.7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4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将位于秦*岛市海港区建新里二区**栋**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该套房...(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