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京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祥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8)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被上诉人晖祥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新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认定:“2017年9月16日,晖祥房地产公司单方向京新物业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称京新物业公司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资质,对物业服务工作配合严重滞后,且有大批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产生严重质疑,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的事实错误。事实上在2017年9月16日被上诉人晖祥房地...(本文书还有3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