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合法有效且无其他免赔的情形下,赔偿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但是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23时20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顺本市海港区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公路徐庄路段,与同向前方被告孙**驾驶的车牌为×××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5月18日,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孙**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原告为救护车送至军工医院抢救,发生出诊费、检查费1753.61元,因伤势严重于当日住院治疗,全麻下行额部伤口清创、探查、缝合术,术后入重症医学科治疗,患者频繁呕吐物为暗红色液体,为急性胃黏膜损伤所致消化道出血,给予静点、抑制血酸块溶解等治疗,5月23日行左手中指指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于5月29日出院,住院19天发生检查费、医药费共计26494.03元,诊断为:左...(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