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诉被告许昌金色年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8日,齐*在许昌市东城区祖师办事处黄屯村被告公司的芽芽寨游玩时,因被告的游乐设施缺乏安全措施,不慎摔伤,导致原告胸椎多椎体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另查,该处游乐设施归被告管理和维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35936.64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案所述游乐设施并非大型游乐设施,不是特种设备,涉案游乐设施没有其他驱动力,速度较低,且对地距离不高。2、事发现场有无防护网和有防护网两条滑索供游客选择,本...(本文书还有2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