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经预谋后,在白银西区张家台一出租屋内盗取同屋租住的焦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分别在白银区苹果街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区支行王*分理处的atm机取现共计4900元,挥霍。破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