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被上诉人吕**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吕**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承担。理由: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马**并非本案中300万元款项的借款人,马**只是案外人贾**与周**、杨**、韦有军之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人。一审中,吕**提交的借条和欠条上最后落款处均注明为“经手人:马**”,而非“借款人:马**”或者“欠款人:马**”。经手人,顾名思义,其意思就是某项业务的经办人员,而非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本案中,马**系案外人贾**与周**、杨**、韦有军之间借贷关系的经手人,负责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杨**、韦有军双方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但其并不使用所经手的款项,只是双方借贷关系中的中间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还款责任。另外值得引起法庭注意的是,在吕**提交的借条和欠条上载明的是“吕**等”人的“集资款”,“等”和“集资款”可以说明涉案款项是吕**和其他人合伙筹集的款项,也就是说,即使认定马**与吕**之间有借贷关系,那么按照字面意思解释该300万元的本金和46万元的利息的权利人除吕**外还另有他人,本案中还存在...(本文书还有6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