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市英海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英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于2013年2月17日委托被告将26.52吨玉米从承德双峰寺运至珠海港,运费人民币7000元。2013年3月2日,货物到达珠海港后,发现集装箱箱门破损,货物撒漏,后经称重货物静重16.82吨,短量9.7吨,原告认为被告具有将涉案货物安全完整运达目的地的义务,故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2522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25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