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刘**与何**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日双方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何**当时在江西省上学,户籍在学校,因此二人在江西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到刘**的安徽老家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因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