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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