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58年4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男,1956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周**、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周**、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要求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确认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认定周**占有份额为二分之一,未经孙**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是正确的。但无权处分的结果就是导致合同效力待定,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无权处分,一方面又认定合同有效,这是自相矛...(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