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黑03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该院作出(2018)黑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黑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5980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医疗保险是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是社区医疗保险。原审认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医疗保险种类是社区医疗保险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的时间是2011年9月9日,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滴道区东风社区证明来看,上诉人在离婚前(2008年)就开始自行缴纳了社区医疗保...(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