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赵*丽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应偿还被上诉人120000元,上诉人虽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该行为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被上诉人胁迫所致。2、上诉人已偿还被上诉人7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2018年10月5日的借款50000元,是原审被告李**所借,并非上诉人,该款是原审被告李**让赵**转账给陈*,经李**同意又偿还给李**的债权人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3、张*出庭证言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直接影响到自己借条的效力。4、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出具借条之后的2018年10月19日通过...(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