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施**、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宅基地补偿款212520元、及时签约宅基地奖励款403788元,合计为61630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文件,对新海村进行土地房屋征收。该文件中确认了新海村被征用的宅基地面积为385000平方米,人均宅基地补偿面积暂按60平方米,按3542元每平方米计算,补偿款为212520元,在决定公布60日内签约的,秀英区人民政府另行支付补偿款1.9倍的款项,计403788元作为宅基地提前签约奖励款,以上款项合计为616308元。2015年...(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