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谢**、被告新海村委会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向原告支付宅基地补偿款212520元和及时签约宅基地奖励款403788元,合计61630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83年始来新海村居住生活并以做木工为生,新海村所有村民家的门窗、家具几乎都是由原告亲手打造,故此,原告熟识新海村的每家每户。其间,原告结识了新海村一位杜姓的同姓村民,二人结拜为兄弟。后经新海村委会同意,原告于1987年3月举家(携妻郑*荣、子杜家侍、杜**)将户籍从琼山县龙塘镇永风村(现琼山区龙塘镇永巩村)迁出,正式落户新海村,系农业家庭户口;并经村委会同意在新海村宅基地上合法建设本户自...(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