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宅基地补偿款212520元以及及时签约宅基地奖励款403788元以及征地补偿款8000元,合计为62430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出生起就在被告处居住、生产、生活,落户在被告处,参加被告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等。2014年12月24日,原告与海口市龙华区居民张盛结婚后,仍在新海村居住、生活、生产,户籍也保留在被告处,在嫁入地没有享受到任何的待遇,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