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侯**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李**颁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辛**,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毕**,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9日向第三人李**颁发汝**(2015)字第1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土地使用者李****座落汝南街道办怯庄十组,使用权面积167㎡,东至马春远(共有墙),南至路(自有墙),西至马根年(共有墙),北至路(自有墙),原土地使用者张**,现变更为李**名下使用,本宗地法定登记面积为167㎡,实际占地面积为200㎡。
原告张**、侯**诉称,一、2014年2月原告张**为解决父亲张志林与第三人李**之兄李**之间的经济纠纷,无力支付债务,未征得其妻子侯**的同意,擅自将自己位于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怯庄村的...(本文书还有4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