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高*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海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莲凤、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文龙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诉讼请求;2.高*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高*具有文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之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征...(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