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文龙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由陈**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陈**具有文龙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之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第二,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第三,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当事人才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本案中,陈**仅是满足了其中的第一个条件,即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陈**属于文龙村民小组的外嫁女,根据...(本文书还有3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