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虽然未能提供借款凭证,但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个人银行互联汇出回单、委托转款说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能彼此印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借款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关系,故借款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口头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刘**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